中国财经晚报
近日,象屿公司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案号:(2025)闽民申2877号】,公开表达对案件审理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担忧,呼吁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并通过福建省长信箱、人民网省领导留言板、福建官方新闻门户东南网直通屏山等进行了反映。
有相关法学专家认为,要严守案例指导制度;该案还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与讨论。

案件回溯:二审已有明确裁判,再审提审引质疑
据了解,该案源于2016年的一起项目融资借款事宜。据了解,兴业银行福安支行与美格公司签订《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向美格公司提供2.3亿元借款。同期,环宇公司作为项目承包人,向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明确“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生效,单方面无权撤销”,并承诺在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全部债权清偿前,自愿放弃对该项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后续案涉债权经合法转让,最终由象屿公司受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象屿公司为相关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对案涉项目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且该抵押权优先于环宇公司工程款受偿。
2023年10月,为进一步明确债权优先受偿顺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象屿公司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不可撤销承诺函》附条件未生效、可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及环宇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期为由,驳回了象屿公司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一结果,象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细致核查。经审理查明,《不可撤销承诺函》并非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件,已具备合法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形;同时,法院认定环宇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时限。
基于上述事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象屿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为象屿公司的合法债权权益提供了司法支撑。
但案件并未就此尘埃落定。
环宇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2025年9月23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决定由该院提审本案,这一程序变动让象屿公司对案件后续审理的公正性产生担忧,进而提出监督诉求。
核心争议:提审依据与审理透明度引质疑
从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适用来看,二审判决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实际,提审程序的启动缺乏充分支撑。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看,宁德中院二审判决已有充分依据。《不可撤销承诺函》无任何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案涉贷款用途为偿还旧贷而非工程进度款,且美格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88.4%;同时,环宇公司在另案庭审中自述已付清建筑工人工资,福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出具证明证实其近三年无欠薪投诉,不存在损害工人利益的情形;此外,案涉工程2017年6月已交付使用,环宇公司2022年6月才申报优先受偿权,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二审判决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精神。
对此,在一审中,环宇公司提出异议:“当时出具承诺函是附条件的,前提是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但美格公司却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违背约定,承诺函应属无效。”

二审判决书
法学专家认为,要严守案例指导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一系列明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阐明了案例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成为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
前文所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精神,有法学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的核心裁判规则明确,在建工程承包人向工程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需审查该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则无效;未损害则有效,但仅导致承包人该债权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承包人无此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判决对《不可撤销承诺函》效力的认定、工人利益是否受损的判断、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界定,均与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完全符合‘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减少“类案不同判”现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有法学专家表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已契合指导性案例精神的情况下提审本案,本身就需要向社会公众充分说明理由。
案件引发网友讨论和关注
近日,该案件相关情况也引发了网友的讨论和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
有网友“公平轩”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0号,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若不损害工人利益则合法有效,本案二审判决与该案例精神一致,符合‘同案同判’原则。
网友“渴望公正”说,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公正司法的保障,而透明的审理程序是保障权益的基础。象屿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受让债权,其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法律文书与事实支撑。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与公正性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若案件审理存在‘暗箱操作’风险,不仅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
本案中,二审判决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契合性、事实认定的扎实性,本已为案件的公正处理画上句号。福建高院的提审决定,若不能以充分的理由、透明的程序回应各方关切,不仅可能动摇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更可能削弱案例指导制度的权威性。
期待福建高院在后续审理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类案裁判规则,以公开透明的程序、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公平正义在本案中清晰可见,真正实现“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